list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4-11-26 15:59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内建人函〔2024〕482 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建人〔2020〕12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运行机制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现行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基础上,筹划构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培训机构、燃气从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体系,明晰权责,确保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开展,燃气从业人员学有所获。一是要完善组织架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要抓好继续教育制度措施建设,重点对培训内容、质量和培训秩序等加强监督,确保继续教育各环节有章可循。二是要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支持帮助具备必要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培训。要鼓励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发挥自身优势,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组织实施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一是要明确学习范围。要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要求,围绕燃气行业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和“四新技术”等内容,结合不同岗位性质、工作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二是要明确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持有证书且符合劳动法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盟市要根据持证人员的数量、人员类别及工种,合理安排继续教育时间,做好证书复检及延期工作。鉴于燃气从业人员所持证书有效期不同,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宣传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提醒持证人员务必于证书到期30个工作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并进行证书复检,逾期未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将自动失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过程监管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立足于燃气经营企业、培训机构的职责分工,着力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从业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同时要按批次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确保继续教育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证。一是要积极探索应用人脸识别考勤、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抽查,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坚决防止继续教育“走过场”问题发生。二是对继续教育过程中存在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等行为的,要对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继续教育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燃气相关政策咨询:李江文,0471-6539294

继续教育及证书复检:张雪君、温都日娜,0471-6945941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复检操作流程

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培训内容

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复检合格人员汇总表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