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2024年5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是指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中有示范作用的工地。
第四条 示范工地评选分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评定。自治区示范工地在盟市示范工地中择优评选或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采用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绿色施工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第五条 示范工地评选采用企业申报、现场考评、综合评审、主管部门评定、动态核查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示范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盟市中心城区内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盟市其他区域内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已应用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四)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以及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并持证上岗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创建自治区示范工地。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自治区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企业创建示范工地实施方案;
(三)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申报条件要求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应将申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等情况录入创建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建立挂牌、摘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挂牌后的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悬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后,实行临时摘牌:
(一)未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保证体系;
(二)未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
(四)盟市或旗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六)申报项目施工现场无定型化、工具化设施,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落实到位;
(七)发生危害市政管网、通讯管线事件;
(八)因噪声、扬尘及污染导致群众投诉,且不积极整改。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后,实行摘牌:
(一)全面停工整改两次(含两次)以上;
(二)被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或执法建议书;
(三)发生重伤或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未进行整改;
(五)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未使用具有资质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安装(拆卸);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且未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七)未对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恶意拖欠农牧民工资;
(八)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九)发生恶性传染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十)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项;
(十一)施行临时摘牌两次,或临时摘牌后整改不到位,30日内仍未能重新挂牌。
第十四条 临时摘牌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复查合格,方可重新挂牌。被摘牌的项目取消评选自治区示范工地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到申报项目现场进行观摩学习,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应对申报项目相关投诉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处置。
第五章 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项目的阶段评分和综合评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分工作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对房屋建筑工程申报项目分基础、主体、装修阶段进行不少于3次的检查评分;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项目,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检查评分。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取消申报自治区示范工地资格。
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绿色施工分册》适当予以加分。
第十九条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确定为自治区示范工地推荐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网上审核报送,并同步将书面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表和创建示范工地实施方案;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形成的年度自评报告;
(三)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评分表;
(四)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对规模达不到申报要求,但施工安全标准化成效特别突出、具有显著效果的推荐项目,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专门说明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可采用而未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不得评选自治区示范工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采取现场抽查、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的方式对推荐项目进行评选。
现场抽查推荐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形式审查阶段重点查看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列入综合评审。申报资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
综合评审阶段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列入综合评审的推荐项目进行评选,初步确定自治区示范工地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选专家应在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利益相关,主动回避”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评选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传递评选有关信息,否则撤销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示范工地需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向评选为自治区示范工地的有关企业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获得自治区示范工地可作为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上浮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盟市示范工地评选应与自治区示范工地评选要求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内建建〔2013〕6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2.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
3.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汇总表
4.盟市中心城区范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