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指导和规范各地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我厅对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0条,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流程、备案刻章、具体职责、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三、研判过程
《办法》征求各盟市物业主管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政策亮点
《办法》强调,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例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相关原因影响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办法》强调,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条例》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三项具体职责。
《办法》明确,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未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解读人:赵文宗 联系方式:6946906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