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出台了取消限购、限售、限价,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结合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本《措施》。
二、政策亮点
支持各盟市优化调整限购、限售、限价等限制性政策,进一步放宽了购房条件,支持各地调整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首付款等措施,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巩固和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成效,扩大“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有效解决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难题。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重点说明
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公告明确,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二是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区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执行标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7号)的规定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
解读人:赵俊,联系方式:0471—6946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