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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9-0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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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建市〔2024〕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一届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提高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4〕5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18日,向14个盟市(含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及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征求了意见建议。同时,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4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办法》进行听证。6月18日,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专题协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监督管理、附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模式、信用信息组成与采集方式,信用信息审核、公示、复核、公开期限、修复,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周期、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等级划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方法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

四、政策亮点

(一)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分别组建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二)明确了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在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后,书面告知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

(三)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绩、招标代理服务情况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单位变动接续记录。

(四)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实行动态累计记分制;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累计记分制度,累计或者一次记分达到限值时,对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五)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较差(C)、差(D)四个等次。

(六)明确了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七)明确了列为重点监管工程的情形,一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差(D)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招标人委托其代理的工程;二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代理的工程。


解读人:李帅,联系方式:694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