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搜索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3-07-18 19:00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建法〔2023〕123 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裁量基准》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我厅在2021年版本的基础上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政策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18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权限及工作机制,从重从轻的情形,以及过罚相当、有利于当事人、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等。

《裁量基准》共分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程建设等三大部分,257项内容,对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细化。

四、修改前后对比

相比上一版本的《裁量基准》一是处罚金额较低的内容未列入裁量基准。对于违法情节简单、处罚幅度较小的条款未进行细化量化。二是新修订的法规进行相应更新。裁量基准中新加入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更新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法条,并进行细化量化。

五、实施时间

《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30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1〕118号)同时废止。

解读人:图布新巴图,联系方式:0471-694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