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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9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9-0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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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督函〔2024〕357号

郗虎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地下室汽车充电桩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部署要求,认真履行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牵头单位职责,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构建运行高效、安全稳定的充电设施体系。

一、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总体情况

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部门和各盟市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来看,截至8月26日,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21.09万辆(含旗县、农村和牧区,下同,不再单独说明),其中,纯电动汽车8.4余万辆,混合动力汽车12.69余万辆;已建成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27748个,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保有量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之比为1:7.6,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保有量与标准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之比为1:3.02,基本实现《内蒙古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十四五’期间,全区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和“2025年全区公共充电设施力争达到2.8万个左右”的预期目标,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区域充电服务能力水平明显改善。

二、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

2022年5月,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办〔2022〕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加强空间规划布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组织保障三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工作举措,同时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为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2023年4月,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厅制定印发《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内建督〔2023〕78号)(以下简称《六条政策措施》),从落实峰谷电价政策、简化报建手续、配套电网建设、创新建设运管模式、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要求。为加强安全防范、进一步满足群众安全充电需求,《六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结合各盟市地区特点分类统筹、有序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由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新建居住社区、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改(扩)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

三、区分各类型充电设施执行审批(备案)

2022年,自治区能源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内能电力字〔2022〕1400号),规定“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盟市属地管理。对于企业在独立占地及单独征地投资新建的换电站、充电桩群,在上述公共领域既有停车场(位)改扩建的充电桩群,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对于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对于个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居民社区以及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四、推动多市场主体参与建设

我厅积极督促各地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六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区各盟市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总体呈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特点,在投入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社会综合效益高的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基本由国有企业承担;在市场投资收益、营收潜力较好的区域,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建设运营或出资合作等多元投资形式有序进入充电服务市场,多主体参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五、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2023年4月,我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建督函〔2023〕212号),重点围绕完成“2023年全区计划完成2万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督促指导各盟市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落实。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区2023年新建城市公共充电桩20788个,其中呼和浩特等四市新建充电桩20144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24年1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建督函〔2024〕13号),对2024年充电桩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坚持定期调度工作机制,持续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各盟市结合地区经济、人口密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建设计划。截至8月26日,全区2024年已新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2998个,年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六、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督促指导各盟市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建设单位、电力企业联动配合,全力推动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增速提质。同时,积极探索、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签 发 人:于新芳

承办部门:城市执法监督局

联 系 人:钱晓明

联系电话:0471—632287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