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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5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9-0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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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保金函〔2024〕362号

孙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新市民服务保障质效,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区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有效缓解了新市民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督促指导各地在做好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大了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同时,指导各地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依申请及时调换房源。截至目前,全区公租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41286户,其中:实物保障41033户,租赁补贴保障253户。

(二)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自治区政府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作为重点城市的基础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列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盟市范围。督促指导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盟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坚持因城施策、职住平衡,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区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截至目前已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9万套(间),为1.8万名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同时,督促指导各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使用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三)探索发展保障性住房。2024年,国家启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及政府引进人才,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长期稳定住房选择。此类房源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建设(不同于商品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产权人不得上市交易、闲置或出租、出借、转让等。由属地人民政府自主确定房源筹集建设计划、配售目标人群和配售房源价格等,房源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2024年全区仅呼和浩特市计划建设1000套。2024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视频会议,推动县级以上城市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我厅正在按照国家要求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四)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号)精神,我区包头市已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也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业务,乌海市该项工作正处于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待方案成熟后将提交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实施。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以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持续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努力解决好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

签 发 人:张  鹤

承办部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 系 人:李志鹏

联系电话:0471-6289768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