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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7-1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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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内建保金函〔2024〕252号


伏凌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建设人才公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全区主要通过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统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企业引进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印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对全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群体及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限制,结合当地人才引进政策,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推动教育、卫生、铁路等各类行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区现阶段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筹集建设。截至2024年5月底,全区累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75万套,正在出租使用1.35万套,帮助1.53万名包括企业引进人才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各地筹集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企业等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范围的,可以纳入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享受土地、财税、金融、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一是明确土地支持政策。明确对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积极争取补助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筹集,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截至2024年,自治区财政累计安排并下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7.6亿元,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8.77亿元。同时,2024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引进高端人才的科研经费等方面。目前,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研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一次性安家费、科研经费、博士后保障经费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支持。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签署《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签署《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积极搭建自治区级合作平台,切实发挥国有金融机构资源配置优势,加大政府政策精准保障力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盟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沟通各类金融机构,目前,全区共有3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授信2.37亿元,已放款1.45亿元。1个项目争取专项债、一般债共3600万元。四是简化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各地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五是切实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6日           


签发人:聂海俊

承办人:孙雨辰

电  话:0471-6289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