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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6-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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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同意对外公开

内建保金函〔2024〕242号

刘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私营企业员工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提高赤峰市私营企业员工最高贷款额度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经沟通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私营企业员工最高贷款额度提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目前,相关材料已准备完毕,待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即可出台。

二是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业务开展方面:我区15个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有9个中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满洲里市)开展了此项业务;赤峰市此项业务已通过测试,待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上线推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据此,其他中心将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确定是否开展此项业务。

三是鼓励私营企业提高员工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方面: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5%-12%”的标准,企业与员工在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可在标准区间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6日               

签发人:张鹤

承办人:欣欣

电话:1824713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