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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6-1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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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内建管函〔2024〕210号

刘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2018年3月2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和完善了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重新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规范和明确了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2022年8月,我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为供热计量试点城市。2023年4月,我厅组织专家对三个试点城市供热计量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供热计量试点工作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6月印发。该方案明确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乌海市等5个供热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从2023年—2024年供热期开始供热计量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智能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其他盟市做好供热计量准备工作,2024—2025年分区域示范推广,截至目前,5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供热面积共3730万平方米,实现按热计量收费供热面积1699万平方米,2024年计划推行按热计量收费面积1379万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明确供热计量收费实施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明确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按照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集中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已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管理,供热计量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5个智慧供热示范城市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中心城区已经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赤峰市正在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测算。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计量器具监管、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等多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有序推动。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督导5个智慧供热示范城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要求,有序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发改部门完善热计量改革措施,健全热计量收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5月 30 日         


签发人:于新芳

承办人:闫  丽

电  话: 0471-693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