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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4-06-1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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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内建保金函〔2024〕223号

应洪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屋改造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危房排查力度方面

2023年6月,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内建保金〔2023〕118号),一是要求各盟市建立摸底调查工作专班,组织属地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权管理单位等多方主体,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进行摸排,并分类建立基础台账。二是建立各盟市管理员账号,组织开展线上培训,指导各地充分利用系统数据,全面迅速开展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三是每周汇总通报各盟市摸底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盟市按时限高质量完成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自治区2024年度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督导各地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作安排和任务目标,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同时督导各地结合实际,紧盯经营性自建房工程整治,有序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工程整治“回头看”工作,切实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加大资金支持方面

2024年,《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截至2024年5月,自治区财政安排并下达用于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4510万元。已争取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3037万元,拟于近期分配下达盟市。同时自治区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金融服务和产品,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一是引导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借款主体、借款需求、借款项目做好评估和授信融资。二是积极满足资金需求。推动银行机构通过重点建设基金、信贷投放、专项再贷款等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资金成本等问题。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合理设置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设置25年,较大程度地降低了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压力。截至2024年3月末,全区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余额1559.21亿元。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方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中,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五是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区基础电信企业将积极配合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在政府工程实施阶段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危旧房屋改造要求,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7 日    


签发人:张  鹤

承办人: 杨  冉

电  话: 1575483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