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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3-05-2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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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条款:

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13〕141号)第二十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必须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此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必须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并行文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其在自治区备案。”。

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设〔2014〕149号)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部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年龄不得超过75岁。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确定后,方可上岗开展工作。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技术特别复杂确需选择自治区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并在审查合格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外进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