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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住建厅   发布日期:2012-11-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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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设〔2012648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颁布以来,自治区及盟市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力度,全区工程勘察质量明显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能够作为工程设计依据,基本满足工程建设要求。随着自治区基本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工程勘察业务量亦逐年增大,部分工程勘察企业放松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三级校审制度执行不严,通过近几年国家和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发现了一些不应该发生但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切实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保证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全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力度,自治区及盟市将继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的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情况的检查,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要求,自2009912012831为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过渡期。目前过渡期已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文件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简称签章),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签章,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签章(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不允许为同一个人)。非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本单位岩土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文件上签章将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技术依据。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建质〔2010215号)开展勘察工作,技术文件的所有表格、图纸等均要有三级校审并签字,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同时工程勘察单位须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做出必要说明。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工程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部分)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内建设〔2010249号)第五条要求审查工程勘察文件的完整性,对工程勘察文件不完整或工程勘察技术文件成果报告书责任页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无签章(或签章不全)的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应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监督工程勘察企业补充完整后按照程序再行审查。

五、各盟市要监督工程勘察企业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及时开展新规范、新标准学习,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取派出培训、相互交流等措施提高审查人员技术水平,严格施工图审查程序,切实履行好审查职责。

 

                                                                20121112

抄送: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