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源滇物业有限公司履约不到位,被解聘。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被行政处罚10000元。
(一)基本案情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乌兰浩特市源滇物业有限公司所服务的欧亚钻石名城一期、二期项目履约不到位的问题时,发现该企业严重履约不到位,且未将该企业服务欧亚钻石名城一期、二期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乌兰浩特市源滇物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郊办事处在小区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后,及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投票决议,解聘乌兰浩特市源滇物业有限公司并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进驻。目前,该小区业主对新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满意度较高。
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东泽元物业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行政处罚6000元。
(一)基本案情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东泽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蒙H7Z115的小型车辆,在207国道路南东侧马路边倾倒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鉴于该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未发现该物业公司有再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案例三
巴彦淖尔市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被行政处罚50000元。
(一)基本案情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检查中,接到12345便民热线平台举报,反映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杭锦后旗陕坝镇东润B区提供服务期间,擅自利用物业共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核实,东润B区181个地上车位均为公共停车位,该公司自2019年10月开始至2024年7月累计收取业主停车服务费324000元,且未将该笔费用用于小区公共支出。
(二)法律依据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小区项目物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依法责令其向业主退还公共收益32400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未发现该物业公司有再次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
案例四
赤峰市利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履行物业信息公开公示义务,限期内未整改,被行政处罚1000元。
(一)基本案情
赤峰市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赤峰利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丽都水岸小区提供服务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物业投诉电话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开公示。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约谈丽都水岸小区项目物业经理,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对小区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经复查,该公司仍存在公示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赤峰利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目前,赤峰市利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在丽都水岸小区内显著位置全面公示了相关信息。
案例五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约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限期内未整改,被行政处罚42300元。
(一)基本案情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东河区蓝泽大金城小区地下车库未配置灭火器,个别消防箱体玻璃损坏,无消防应急预案,无消防设施设备维保记录,无电梯维保记录。小区内存在飞线充电、楼道内停放自行车行为。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四)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以及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十四)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十六)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三)处理结果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下达《物业管理项目检查督办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由于该企业不予配合且未按要求时间予以整改,现已由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六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作出警告,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及拒不整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叁百元整(¥42300.00)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仍尚未整改,现由东河区住建部门联合当地街道社区,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案例六
乌兰察布市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混乱,未及时清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停滞,未进行设施维修养护,被解聘。
(一)基本案情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祥泓汽配城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为内蒙古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察右后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小区2025年10月累计收到投诉30起,存在生活垃圾堆积成山,公共区域无人清洁,绿化养护停滞,未进行设施维修养护等问题,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七)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0月20日,察右后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对泓汽配城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11月19日,在该中心和奋进社区的指导下,小区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清退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月27日,该公司已完成相关资料移交工作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目前,该小区已引进内蒙古祥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服务,业主对服务满意度较高。
案例七
阿拉善盟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管理不到位,小区矛盾较为突出,业主满意度低,被解聘。
(一)基本案情
阿拉善盟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阿拉善左旗塞外城府小区服务期间,存在物业管理问题频出、长期服务缺位、业主满意度低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处理结果
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街道社区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解聘阿拉善盟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目前,新物业公司已平稳交接并开展服务。
案例八
呼伦贝尔市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被解聘。
(一)基本案情
呼伦贝尔市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服务海拉尔区龙凤学府家园小区期间,未能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存在服务响应滞后、沟通机制缺失、小区管理混乱失序等问题,业主满意度低。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三)处理结果
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解聘了存在严重服务问题的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成功选聘祥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在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下,龙凤学府家园小区整体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案例九
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占公共收益资金被约谈,责令其退回公共收益。
(一)基本案情
乌海市海南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在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康乐小区车棚出租收入的6000元、仁和小区车棚出租收入的12000元,用于本应物业服务企业出资维修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累计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8000元。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三)处理结果
海南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返还公共收益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将违规使用的18000元公共收益资金返还至小区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相关情况已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截至目前,未发现该物业公司有再次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
案例十
通辽市汉庭酒店擅自在小区楼顶架设巨型广告牌,违规占用小区共用部位,被强制拆除。
(一)基本案情
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汉庭酒店(通辽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店)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在科尔沁区北京观筑小区楼顶架设巨型广告牌,存在违规占用小区共用部位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三)处理结果
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勘查,开展联合执法。在责令汉庭酒店限期整改无果后,对该巨型“汉庭”广告牌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安排物业服务公司全面清扫楼顶杂物,排查防水层破损、线路安全等隐患,维护小区公共安全与环境整洁。截至目前,未发现该酒店有再次违规占用小区共用部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