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锡林郭勒盟萍波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逾期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及未按规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被罚90000元。
(一)基本案情
锡林郭勒盟萍波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波源物业公司”)在与富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存在逾期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及未按规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违法行为。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该行为后,已依法对萍波源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未移交相关资料,也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二)法律依据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整改,仍不移交资料,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第26条第三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鉴于萍波源物业公司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移交相关资料及撤出物业管理区域,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锡林郭勒盟萍波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目前,萍波源物业公司已完成相关资料移交工作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富华小区已引进锡林浩特市利佳物业公司进行服务。
案例二
赤峰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限期内未整改,被罚3000元。
(一)基本案情
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为赤峰市松山区国税小区提供服务时,未按照要求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牌,未将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内容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查发现问题后,立即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3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经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实后发现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内未进行整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场对嘉和物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目前,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在国税小区内显著位置将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公开。
案例三
呼和浩特市钰坤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被解聘。
(一)基本案情
在为桃园水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钰坤物业有限公司存在小区整体环境卫生差、楼道杂物堆放、服务标准不高等问题,业主代表多次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无明显效果。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三)处理结果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桃园水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公开选聘内蒙古珈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该小区提供服务。目前,该小区物业服务情况业主满意度较高。
案例四
通辽市圣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业主满意度低,被解聘。
(一)基本案情
圣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扎鲁特旗誉州小区提供服务期间,存在物业管理问题频出、长期服务缺位、业主满意度低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处理结果
通辽市扎鲁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辽市圣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联合街道社区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了通辽市圣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目前,新物业公司已平稳交接并开展服务。
案例五
乌兰察布市易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企业名称)物业管理混乱,物业服务态度差,未及时清理环境卫生,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被解聘。
(一)基本案情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乌拉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为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易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察右后旗住保中心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小区业主多次通过电话、信访、网络平台等渠道向察右后旗住保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内容聚焦环境卫生不达标、电梯经常性停运、安全保障不足及服务态度差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以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七)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三)处理结果
2025年6月19日,察右后旗住保中心会同属地街道、社区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一致同意清退易安居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该企业在2025年6月27日前完成交接。2025年7月2日该小区公开选聘内蒙古锦航安保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提供服务。目前,新物业公司已平稳交接并开展服务,业主好评率较高。
案例六
阿拉善盟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管理对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管理不到位,小区矛盾较为突出,业主满意度低,被解聘。
(一)基本情况
阿拉善盟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在为阿拉善左旗紫东瑞景小区提供服务期间,存在公共秩序管理混乱,小区矛盾较为突出,业主满意度低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处理结果
阿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了阿拉善盟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并公开选聘阿左旗荣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该小区提供服务。目前,新物业公司已平稳交接并开展服务。
案例七
呼伦贝尔市浩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5日,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物业企业履约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内蒙古浩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天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服务的兴旺家园一、二期及峰泉嘉苑小区内存在未按法规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违规情形,直接影响了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处理结果
针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时间启动整改程序,于检查当日向内蒙古浩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天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两家企业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在服务小区显著位置严格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全面、准确、规范公示各类法定信息。整改期限届满,经现场复核确认,两家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在小区主要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大厅等醒目位置完整公示了所有法定信息。目前,小区内公示情况良好,未再次发现未公示情况发生。
案例八
兴安盟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伊东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案例九
鄂尔多斯市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不到位,存在乱堆乱放现象,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3日,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物业办联合旗消防队、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杭锦旗日月轩A区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日月轩A区9号楼2单元门口堆放杂物和小区楼道内堆放杂物现象。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公共部位堆放物品”。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于检查当日对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物业办。目前,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将佐证资料送至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物业办。
案例十
包头市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被约谈,及时整改,暂不予处罚。
(一)基本案情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总部府邸小区内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草丛废弃地灯损坏未及时更换、地面破损未及时修缮等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以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九)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三)处理结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下达《物业管理项目检查督办单》,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目前,该物业服务企业已按时整改上述问题,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做出暂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