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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4-07-3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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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行函〔2024〕297号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文件精神,为持续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证书有效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审批平台自动延期,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按照旧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62号)执行。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