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行函〔2023〕28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优化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优化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委托审查,简化审批流程
为巩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属地申报,自2023年6月15日起,将我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附件1)的首次申请和增项事项试点委托呼和浩特市(含和林格尔新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和赤峰市等6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和审查,我厅收到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试点委托市审批部门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
二、优化业绩认定,提高审批效率
依托数据共享,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涉及自治区内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科室审核通过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清单见附件2),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自治区外的业绩由我厅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并能体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三、加强信息监管,严处弄虚作假
将企业报送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业绩等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管理,自动核验相关信息。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请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请的业绩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请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企业存在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申请资质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关企业和有责任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相关平台记录。
四、强化动态核查,保持资质标准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企业申请资质或动态核查时如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暂停受理资质申请,通报相关部门提醒企业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撤回其资质证书。
五、打击买卖资质,规范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和跨省(盟市)变更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的净资产(财务报表或实收资本)和人员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变更前的企业无涉及变更资质的在建项目,变更后的企业还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厂房和技术设备等指标。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盟市)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通过升级(覆盖增项)、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盟市)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附件:1.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企业资质核实录入信息清单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