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政策解读         解读人:田晓娥,联系方式:6944303 2024-04-30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人:黄灵硕,联系电话:6944798 2024-04-25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有序推进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我厅牵头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决策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牵头起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二、总体目标着眼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进入集中更新周期、短板弱项亟待补齐等实际情况,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提质增效。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三、政策亮点(一)明确了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10个方面重点任务,分别为: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建筑节能改造。(二)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提出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业主自筹、利益共享的资金筹集新模式。提出对投入使用时间超过15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进行摸底评估,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更新、改造或大修计划和具体更新数量,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三)结合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提出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摸底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全部列入更新改造计划,到2027年底前完成改造,切实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解读人:黄灵硕,联系电话:6944798 2024-04-25
  • 图解:《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4-04-17
  • 文字解读:《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近年来,因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招标失败或者评审结果不公正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引起异议和投诉,影响了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2022年和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自主责任,优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研判过程《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我厅在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告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分别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厅相关处室、单位以及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同时我厅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听证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听证。《指导意见》制定过程合法。三、政策亮点(一)明确了商务、技术、业绩分值的占比。设计招标的,要求技术部分分值比重为45%至70%,投标报价分值比重为10%至30%,信用部分分值比重为10%,业绩等部分分值比重为10%至15%;施工招标的,技术部分分值比重为20%至40%,投标报价分值比重为40%至55%,信用部分分值比重为10%,业绩部分分值比重为10%至15%。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投标报价分值比重可为40%;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值比重可为50%;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值比重可为55%;(二)明确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推荐使用: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三)鼓励招标人优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相关措施,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和鼓励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的条款。(四)明确招标文件应当计取创优创新费。要求招标文件对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要求。鼓励招标人对智能建造、BIM技术、装配式装修等提出要求。(五)提出招标文件对业绩进行加分的,个人业绩可适当高于企业业绩。鼓励招标人对投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自有建筑工人占比以及技能工人配备提出要求,并对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以及技能工人配备多、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适当加分。(六)对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明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违约的惩罚措施及合同是否继续执行,并明确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强调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投标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同时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时间要求。解读人:马金辰,联系方式:0471—6944780 2024-04-16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02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起草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适用范围和指导原则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实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四十九条组成。主要内容有:信用信息的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负责归集房地产信用信息的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应用,针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信用信息的披露,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信用主体的权益,信用主体可依据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正、修改和修复自身信用信息。四、政策亮点《办法》实施后,将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确定。《办法》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针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奖惩措施。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解读人:王会婷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2024-04-02
  • 图解:《2024年全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