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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来源:城市建设处   发布日期:2024-07-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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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以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水定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适度绿化、建管并重的原则,对城镇绿化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在城镇绿化规划上,《条例》加强了对规划实施的约束性,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如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在城镇绿化建设上,《条例》建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三同步”制度、城镇绿化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制度,推行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保证绿化建设的有序推进。

在城镇绿化管理上,《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如“自治区实行永久性保护绿地制度”“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等,能在实践中对城市园林绿地资源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在涉绿行政许可事项上,《条例》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将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盟市、旗县两级,不再需要向自治区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在责任义务上,《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