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截至目前,我区城镇供热面积已达到11.3亿平方米,供热企业270家,随着群众对城镇供热需求不断提高,一些供热企业在供热保障及服务方面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甚至出现一些“弃管、弃供”事件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全区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供热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择优准入供热企业。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平择优选择供热企业参与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同时要求与既有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部分是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指导意见》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的8条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是明确市场退出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等问题,明确了8条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件。
第四部分是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应急接管工作,并对退出企业资产评估和移交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 政策亮点
一是系统整合城镇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相关政策,实现对供热企业长效、全过程监管。
二是明确应急接管程序,当供热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经协调督促仍无法保障安全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及后续的资产移交工作。
解读人:李江文,联系方式:1514852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