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社会大众广泛知晓和正确解读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评标专家违规评标等问题突出,损害了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中央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我为群众办实事”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大评标专家信用惩戒力度,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行业乱象,我厅印发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2号)
三、《暂行办法》都规定了什么内容?
《暂行办法》共三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是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等内容。第二章评价,共九条,主要是建立不良行为计分制度及计分规则、评标专家的权利、评价结果运用、表扬情形、建立计分修复机制、处理结果在平台操作及告知等内容。第三章附则,共四条,主要是招标人代表的适用、未尽事宜的执行、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
解读人:马金辰,联系电话694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