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大众广泛知晓和正确解读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3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3个方面12项任务举措。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在《通知》3个方面12项任务举措的基础上细化29条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产权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属地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责任、相关机构的安全责任等。
三、研判过程
《实施细则》2次征求各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等23个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政策亮点
《实施细则》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实施细则》指出,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开展自查;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建设、使用房屋;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危房采取封闭停用、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等。
《实施细则》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督促指导。
《实施细则》强调,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解读人:江春凯,联系方式:0471-661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