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了《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内建质〔2023〕1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方便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规范联合验收程序,提高联合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3部门研究印发了本《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19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
三、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指导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总体性、原则性的要求并提出全区2023年底前联合验收项目占比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等类别的工程项目已有自治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满足条件的工业厂房、仓库项目的单位工程可开展单独竣工联合验收。
五、政策举措
(一)优化联合验收程序,工程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承诺该项目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验的有关要求,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避免竣工验收与联合验收事项之间的程序矛盾。(二)加强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管理,避免产生城建档案“验而不交”的问题。(三)工程项目存在受环境、季节等因素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承诺制办理整改事宜。(四)鼓励各地探索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严格控制竣工联合验收时限。
解读人:卢亮 联系方式:0471-668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