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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2-09-2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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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内建法〔2022〕1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哪些工作职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与信息的管理。

盟(市)和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和管理。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各类信用时应遵守哪些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职责归集和公开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不得非法收集、应用、加工、传输、买卖信用信息。

对于确需公开自然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做为依据,或者经信用信息本人同意并且进行脱敏处理后方可公开。

四、如何获得增信信息?

增信信息包括(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信息;(二)获得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的增信信息;(三)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并获得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可被认定为增信行为的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上述方式获得增信信息,增信信息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五、如何消除自身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

信息主体对引起自身产生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的行为完成整改且惩戒期满后,可向认定单位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此外,如果因政策发生变化、法律法规修订、设定依据被撤销或变更,使得信息主体不符合被认定为存在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标准的,认定单位应及时予以撤销。

六、信息主体的救济途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信息主体失信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认定的性质、理由、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对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还应当告知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的信用信息,信息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七、信用信息在哪些途径公开?

信用信息的公开方式包括政务共享、社会公开和授权查询三类。

政务共享:通过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或平台向政府部门共享信用信息。

社会公开: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开可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

授权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共享公开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授权查询申请进行查询。

    (解读人:黄志鹏,联系方式:0471-629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