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搜索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2-05-25 11:11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健全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风险防控、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责险全覆盖,促进提升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水平。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五部分内容,包含总体要求、组织实施、事故预防服务、信用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主要包含了建筑施工安责险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保险费用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保险费用由承包该专业工程的单位支付。保险责任和范围为全体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承保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与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拥有一定数量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具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等,并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承保模式。保险合同价格以工程中标通知为准;未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施工合同为准。保险费率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运行中的风险赔付情况,可对保险费率实施定期回顾调整。保险责任限额与该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对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据当年建筑市场实际调研情况和全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当调整,建筑施工安责险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80万元。保险期限自投保主体签订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合同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理赔服务包含理赔机制、赔付时限和特别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提取和用途。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的20%作为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来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安装、运营及维护;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四部分主要明确了保险机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

第五部分对住建、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解读人:魏奎锷,联系方式:66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