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搜索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2-01-04 17:00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一、出台背景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停车问题非常重视,在“十三五”和“十四五”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积极扩建新建停车场、充电桩。2020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在讨论下半年经济工作重点时,提出将停车场作为城市补短板的一项工程重点推进。今年5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同时还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公共停车场管理的具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区、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管理办法》初稿完成后,先后2次书面征求了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邀请群众代表、法律专家和业界相关代表等召开了听证会,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亮点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四章、24条。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义务,构建起从规划建设到运营管理的全流程规范体系,对当前城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痛点、难点提出了针对性的办法和举措,符合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一)关于基本原则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体、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进行管理。

(二)关于各方主体职责义务

办法中提出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统筹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氛围,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避免职能范围交叉,充分发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的联动作用,形成各地区统一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格局。同时也明确了停车场运行单位、使用人,所有人等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共同参与到停车秩序的构建中来。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

办法规定,要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通过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开展联合验收、向社会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等一系列手段实现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到建设的全链条管理。对社会关切的停车信息和停车资源智能化管理、在线电子统一支付、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无障碍停车设施等热点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

(四)关于运营和管理

一是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停车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打通整个城市建成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通道,最大限度的实现停车信息无障碍、实时化的互联互通,构筑全域覆盖的智慧停车共享生态。

二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会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调整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

三是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是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鼓励单位及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开放内部停车场,共享停车资源,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有偿使用。此外,为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对停车场运营单位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做了相应规定,对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