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36XK/2021-6553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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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文 号 | 内建设〔2014〕151号 |
成文日期 | 2014-04-04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
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第五条所述内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内容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影响场地稳定性或形成质量隐患,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和主要功能空间布局与尺寸、增加或减少建筑物层数、改变建筑物总体高度;
(2)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
(3)改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防水系统,因保温、隔热、防水材料改变从而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
(4)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和形式;
(5)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改变消防水池、泵房的设计位置、增减消防水池的容积、改变锅炉房位置;
(6)改变无障碍设计;
(7)建筑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
(4)改变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处理方式,或局部基础变更;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
(7)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8)施工过程中需要抗震增加设计加固。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供暖系统及设施;
(4)改变空调系统及设施。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接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接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电气节能设计、变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城市道路
(1)道路等级及使用功能改变;
(2)路线选线方案改变;
(3)道路断面、道路纵断、路面结构、防护形式等变更;
(4)特殊不良地质处理方案发生变化;
(5)互通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2、城市桥隧
(1)桥梁荷载等级及使用功能改变;
(2)桥位、桥梁结构形式等发生改变。
3、给水工程
(1)取水水源的种类发生改变;
(2)水源的取水方式发生改变(如从河道内直接取水改变为傍河打井取水形式,管井取水方式改变为大口井取水方式等等);
(3)水源取水工程的设计规模改变;
(4)取水水源工程位置发生变化引起以下不良后果:
变动后的水源工程的位置,致使新取水水源工程的防洪标准不能得到满足时(如水源地的布井区域移动至河道防洪坝的河道侧等情形);
变动后的水源工程的位置,致使新取水水源的取水保证率不能得到满足时(如因为水源地布井区域的移动导致取水保证率不能得到满足等情形);
(5)一级送水工程系统配置方案发生改变(如,一级送水改为多级送水等等)。
水净化处理厂工程
(1)水净化处理厂的设计出水水质发生改变;
(2)水净化处理厂的设计水量规模改变;
(3)工程整体系统配置方案发生改变(如,管网中增设了分区加压站,二级泵房的设计供水量或供水压力有变动,管网的总体送水方向发生改变等等);
(4)水净化处理厂的位置改变引起以下不良后果的:
变动后的水净化处理厂的位置,致使水厂新位置的防洪标准不能得到满足时;
变动后的水净化处理厂的位置,致使水厂新位置的地面高程、进水管线的方位方向和出水管线的方位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时。
(5)水处理的主体工艺流程有实质性改变(水处理的工艺流程中某个处理工序的种类发生实质性改变,或增加了某种处理工序,或删减了某种处理工序等等);
(6)水厂内的枢纽性工艺设施有增加、减少或取消时(如,增加了水池,删减了水池、泵站等等);
(7)主要机电设备的型式和数量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立式设备改变为卧式,原湿式安装方式改变为干式安装,设备数量发生增减,原潜水泵改变为长轴泵等等);
(8)主要机电设备的技术参数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扬程发生调整等等);
(9)水厂的供水能力可能对室外消防有负面影响时(如缩减二级供水泵组的总出水能力等等);
(10)因为总平面布置的改变导致水处理或泥处理(两个方面)的平面布置不能满足运行生产的安全要求时(通行、栏杆、防滑梯等等);
(11)水处理中拟使用混凝剂或助凝剂种类的选择的改变;
(12)水处理中拟使用消毒剂种类的改变;
(13)消毒设施的建、构筑物的改变,致使新方案不能满足“消毒的‘强条’要求”时;
(14)水处理厂特殊不良地质处理方案发生变化;
(15)水厂内选用的管材的材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钢管改变为PVC管材等等);
(16)泥处理的主体工艺流程有实质性改变(如,泥处理的工艺流程中某个处理工序的种类发生实质性改变,或增加了某种处理工序,或删减了某种处理工序等等);
(17)泥处理设施的位置等有实质性改变。
输配水管网
(1)管网工程的整体系统配置方案发生改变(如,管网中增设了加压分区,二级供水水源有增加或减少,管网的主体送水方向发生改变等等);
(2)管线路由发生改变(特别是口径大于等于DN300的主管线);
(3)管材的材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钢管改变为PVC管材等等);
(4)管材的压力等级发生实质性改变;
(5)管径发生实质性改变(如管径变化超过2档含两档等等);
(6)管网的输配水能力可能对室外消防有负面影响的情形(如缩减某些管段的管径等等);
(7)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条件发生了较大改变;
(8)新增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工程。
4、排水工程
污水处理厂
(1)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指标发生较大变化(主要为两个方面:第一、进厂水的COD、BOD、SS、氨氮等发生较大变化;第二、发现进厂原污水有腐蚀性);
(2)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出水水质指标发生改变(如2“一级B”改变为“一级A”等等);
(3)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改变;
(4)污水处理厂的位置改变引起以下不良后果的:
变动后的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致使污水厂新位置的防洪标准不能得到满足时;
变动后的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致使污水厂新位置的地面高程、进水管线的方位方向和出水管线的方位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时;
(5)污水处理的主体工艺流程有实质性改变(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中某个处理工序的种类发生实质性改变,或增加了某种处理工序,或删减了某种处理工序等等);
(6)污水厂内的枢纽性工艺设施有增加、减少或取消时(如,增加了水池,删减了水池、泵站等等);
(7)主要机电设备的型式和数量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立式设备改变为卧式,原湿式安装方式改变为干式安装,设备数量发生增减,原潜水泵改变为离心泵等等);
(8)主要机电设备的技术参数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扬程发生调整等等);
(9)因为总平面布置的改变导致污水处理或污泥处理(两个方面)的平面布置不能满足运行生产的安全要求时(通行、栏杆、防滑梯等等);
(10)污水处理中拟使用消毒剂种类的改变;
(11)消毒设施的建、构筑物的改变,致使新方案不能满足“消毒的‘强条’要求”时;
(12)污水处理厂特殊不良地质处理方案发生变化;
(13)污水厂内选用的管材的材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钢管改变为PVC管材等等);
(14)污水处理厂的排出污泥的消纳途径发生改变(如填埋改变为农用等等);
(15)泥处理的主体工艺流程有实质性改变(泥处理的工艺流程中某个处理工序的种类发生实质性改变,或增加了某种处理工序,或删减了某种处理工序等等)。
污水管网
(1)工程的整体系统配置方案发生改变(如,污水排水分区的污水的合并承接关系发生改变,管网中增设了提升泵站,管网提升泵站的送水目的排水分区发生改变,污水管网的总体输水方向发生改变等等);
(2)污水管线路由发生改变(特别是口径大于等于DN600的主管线);
(3)污水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条件发生了较大改变;
(4)新增污水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工程;
(5)污水管材的材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HDPE改变为PVC管材等等);
(6)污水管径发生重大改变(如管径变化超过2档含两档,等等);
(7)污水管的坡度方向(汇流方向)发生改变(如改变为反向汇流集合污水等等)。
雨水管网和雨水泵站
(1)雨水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发生实质性变化;
(2)雨水工程的设计“径流系数”发生实质性变化;
(3)原定的雨水工程的排出口位置发生实质性变化;
(4)雨水工程整体系统配置方案发生改变(如,雨水排水分区的雨水的合并承接关系发生改变,雨水管网中增设了提升泵站,雨水管网提升泵站的送水方向发生改变,雨水管网的总体输水方向发生改变等等);
(5)雨水管线路由发生改变;
(6)雨水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条件发生了较大改变;
(7)新增雨水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工程;
(8)雨水管材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原HDPE改变为PVC管材等等);
(9)雨水管管径发生重大改变(如管径变化超过2档含两档,等等);
(10)雨水管的坡度方向(汇流方向)发生改变(如改变为反向汇流集合雨水等等)。
5、供热管网工程及燃气
供热管网
(1)供热管线路由发生改变;
(2)供热管线穿越障碍物(如铁路、河流等)条件发生了较大改变;
(3)供热管线埋设方式发生改变;
(4)热负荷发生了较大调整。
动力和燃气工程
锅炉房(供热)
(1)区域锅炉房位置发生了改变;
(2)锅炉炉型发生改变;
(3)电源条件发生了改变;
(4)环保要求发生了改变;
(5)热负荷、供热容量有较大的改变;
(6)自控调节方式有较大的改变。
燃气
(1)燃气供气气源发生改变;
(2)燃气供气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3)燃气管道设计压力改变;
(4)主要设计管径发生改变;
(5)管材发生变化;
(6)燃气场站的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7)燃气站场工程建筑、结构、电气等工程发生重大调整。
6、由于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须进行调整。
(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凡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单位变更设计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2、相关部门同意变更设计文件的核准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变更的说明;
4、施工图审查机构索要的其他材料。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设计变更审查报告书,载明变更内容,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变更审查报告书送达施工、监理单位,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重大设计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改正。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中应注明重大设计变更送审批准和变更实施情况,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该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建设标准及使用功能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审核部门批准,重新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负责收回原建设工程审查合格书及相关图纸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