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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2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1-09-1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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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物函〔2021〕488号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328号提案的答复

李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民生工程跟踪问效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是继棚改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拉动投资、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把老旧小区改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力度。

2021年5月7日,我厅下发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管理的通知》(内建质〔2021〕81号)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严禁“边设计、边施工”或“边施工、边设计”的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把好原材料进场关,各种材料、构配件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进场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复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工艺标准及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各施工节点质量,提前识别并明确工程重要工序,做好施工记录及施工日志,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做好旁站检查并认真填写旁站记录及监理工作日志等资料。

2020年8月13日,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0〕1058号)文件,要求各盟市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管,做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202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优化改造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在审批事项中逐一标明可采取告知承诺的申请材料,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承诺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监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责令承诺人限期履行承诺并纳入相关诚信系统。

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服务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项目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相关单位责任,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感谢您对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支持。

签发人:张鹤

承办人:陈宾

电  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