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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2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1-09-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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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物函〔2021〕489号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425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农工民主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和收费标准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委对我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从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夯实物业管理服务基础、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物业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提倡酬金制计费方式。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物业服务管家,建立与业主沟通机制,切实解决业主投诉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并进行处理结果反馈。加强物业企业与管线专营单位的对接,加大涉及小区安全设施和室内装修行为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物业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编制物业服务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三是加强物业管理与监管。指导各地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随机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合同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同时录入信用档案。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质价不符”物业项目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的履约和日常监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用管理档案。

四是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开展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试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

五是多措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把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作为基层治理和为民办实事的切入点,大力推进落实。发挥居民共管共治主体作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发挥好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健全12345热线投诉转办机制,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党建引领,打造“红色物业”,建立社区、街道、行业党组织引领下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托党建联席会、议事会、恳谈会等,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依法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构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重点调解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

感谢贵委对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支持。

签发人:张鹤

承办人:陈宾

电  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