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企业管理部)
我委于2015年5月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2015〕1号)其中“相关政策调整(一)扩大提取和贷款范围5.缴存人购买不具备网上销售条件的住房的,如能提供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等相关材料,或由团购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经调查核实购房行为是真实的可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提供其它现房作为抵押、质押,或保证人担保。”因该条因容易引起房产纠纷,故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该条内容,其它内容继续有效。
2015年5月15日
抄送:住建部、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