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公资发〔2025〕9号
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见证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相关工作。
2025年12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见证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全程联动,助力招标人进一步落实标后履约管理责任,推动完善行政监督部门对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序推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标后履约见证工作。
第三条 中心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建设标后履约见证模块(以下简称标后履约见证模块),该模块支持合同在线签订备案、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竣工报告等履约信息上传归档。
第四条 标后履约见证主要采用数字见证方式。中心通过数字见证系统对履约行为进行监测和数据存证。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统一项目代码,与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智慧监督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标后履约见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及变更情况;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变更情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情况;
(四)项目工期变更情况;
(五)工程价款支付情况;
(六)竣工验收情况;
(七)其他履约情况。
第六条 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标后履约行为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及合同约定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要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提醒、配合招标人及时上传标后履约信息。
第七条 招标人通过中心标后履约见证模块登记项目开工、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一)项目开工前,招标人应当上传合同等项目开工信息;
(二)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应当在线登记项目变更、项目延期等重要节点动态信息;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当在线登记项目竣工信息。
第八条 招标人通过标后履约见证模块上传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等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在线签订或上传合同的,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提醒。预警发出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中标人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系统将有关情况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关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方面的条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岗履责。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确需变更的,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由招标人将变更信息上传至标后履约见证模块。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期间已完成且没有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招标人应当将支付价款等信息上传至标后履约见证模块。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招标人应当将竣工验收、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上传至标后履约见证模块。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对上传的标后履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标后履约信息参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单位按需调阅。
第十五条 中心按照协同监管有关规定,将标后履约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负面行为协同处理告知书》定期反馈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六条 本操作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