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发布日期:2023-05-16 16:31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内建人函〔2023〕24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将2023年全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1.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符合建设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2.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4.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自由职业者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二)专业范围

1.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类: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乡规划、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设计、燃气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道路与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总图设计、防护设计、BIM设计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工程施工类: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园林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工程管理类:从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材料)检测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4.建设环境类: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供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供热工程、暖通空调、建筑材料(应用)、筑机械(应用)装饰装修工程、园林、设备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其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有关政策

(一)评审依据和相关要求

1.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86号)执行。同时申报建设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人员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4.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220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符合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的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

(五)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2.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职称评审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六)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各地区可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

上述单位(部门)应及时受理非公有制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并按有关程序逐级报送至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不做硬性要求。

3.从2024年开始,建设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需按要求逐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七)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专业发生变化,需转评新职称系列(专业)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取得新的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转系列(专业)人员的资历和任职年限与原职称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八)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费320元/人、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100元/人。

(九)其他规定

1.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原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单位工作的,“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2.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3. 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突击开展职称评审。盟市、区直机构改革涉改单位严格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合理有序推荐申报职称评审。盟市、区直未涉改单位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职称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控制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控制职数,由盟市、区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

4.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盟市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职称直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分类整理后,送交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

(二)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

(三)中央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自治区单位的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区评审的,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

四、申报审核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相应盟市或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各盟市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一)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二)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

五、申报公示

(一)单位审核公示

1.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3.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4.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事代理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旗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二)部门审核公示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

建设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正高级、副高级)评审结束后,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申报要求

(一)网上注册填报。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以及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所列内容准备材料,并将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三)落实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承诺制度。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不当署名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完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伙同、帮助申报人弄虚作假取得职称的,将当事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四)单位汇总材料报送。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报送职称材料的同时,报送《申报汇总花名册》(见附件2),电子版需excel文本格式。

七、时间安排

(一)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二)2023年6月20日前,区直各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评委(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建设大厦3楼317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471-5306969、6509187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申报人员)

2.申报汇总花名册(申报单位)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