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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专用材料询价采购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9-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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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批专用材料,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专用材料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

预算金额(元):12万元

采购人联系方式:15598136789、13484718376

采购方式:询价

二、项目要求

(一)报价须知

1.所投产品必须为原装正品,必须按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提供各项售后服务。

2.报价应包括对投标产品的运输、安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3.如项目成交,则成交供应商在公告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方式,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供货。

4.供应商必须响应所有的询价需求。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行。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21年09月28日至2021年10月09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前获取询价通知书。获取询价通知书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授权委托书(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三证合一);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在有效期内经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经税务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纳税凭证,未发生纳税的月份提供零纳税申报凭证);

5.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依年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经社保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资料;

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签字和(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胶装成册提供2份,所需提供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资格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接收。

(四)递交响应文件方式、时间、地址

1.方式:供应商获取询价通知书后,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壹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版贰份(U盘或光盘),分别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口处加盖询价供应商印章或密封章。

2.时间:2021年09月28日至2021年10月09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3.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02号。

(五)其它

1.如果供货商品型号、数量等有歧义,请供货商务必在报价前与采购单位联系落实或报价时明确相关信息,否则视为废标。

2.供货商在报价时,报价总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谋取中标。

三、成交原则

(一)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作废标处理。

(二)报价供应商满足三家的,报价不同时,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时,以综合服务、供应商公司规模、同类业绩等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人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说明理由,选择理由将在结果公示中进行公示。

四、需求明细

序号

采购品目

主要技术参数

备注

1

标准物质

详见询价通知书


2

药品

详见询价通知书


3

易损型实验器皿

详见询价通知书


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