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竞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9-26 10:29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内代建字〔202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竞选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代建项目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代建项目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竞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竞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项目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代建项目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下列法定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不含本数),且以固定总价形式进行代建项目的工程、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人民币;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竞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同时具备承揽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竞选活动时,同一项目只能承揽一项业务。

第五条 招投标合同处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竞选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竞选分为公开竞选和邀请竞选。

公开竞选,是指自治区代建中心以发布竞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竞选单位参与代建项目采购活动。

邀请竞选,是指自治区代建中心以发出竞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竞选单位参与代建项目采购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邀请竞选方式:

(一)涉密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可供选择的竞选单位少于3家(不含本数);

(三)其他情形。

第八条 竞选程序:

(一)发布竞选公告(或发出竞选邀请书);

(二)竞选单位报名(适用于公开竞选);

(三)领取竞选文件;

(四)提交竞选申请文件;

(五)评审竞选申请文件;

(六)确定中选单位;

(七)签订合同。

第九条 竞选公告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第十条 竞选公告原则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采购范围、最高竞选限价;

(二)采购项目工期(或服务期)、质量和技术要求;

(三)竞选资格能力要求;

(四)竞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资料要求;

(五)领取竞选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提交竞选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

(七)合同类型、费用支付方式;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竞选公告发布时间、网址;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竞选邀请书应当载明前款除(四)(九)外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设定竞选单位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财务、信誉等资格条件,并在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中一并载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竞选文件。竞选文件包括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竞选须知、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量清单(或采购清单)、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竞选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竞选公告发布期、竞选单位报名期、竞选文件领取期均一致,不得少于1日。

第十四条 自竞选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竞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的竞选活动: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选;

(二)有串通竞选、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四)在规定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因自身原因拒签合同协议书;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六)代建中心履约评价不合格。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依据竞选公告要求审核竞选报名资料,报名合格的竞选单位免费获取竞选文件;采取邀请竞选方式的,竞选单位确认参加竞选活动后免费获取竞选文件。

第十六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对已发出的竞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竞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文件领取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竞选单位编制竞选申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竞选公告发布或竞选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提交竞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日。

第十八条 竞选单位对竞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代建中心提出。

第十九条 竞选单位应当以银行转账、电汇、保函等形式提交竞选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电汇形式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竞选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最高竞选限价的2%,且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

中选单位确定后5日内,自治区代建中心向除中选单位外的其他竞选单位退还竞选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日内,自治区代建中心向中选单位退还竞选保证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竞选单位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申请文件;

(二)中选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因自身原因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竞选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竞选活动。如违反该规定,相关竞选申请文件均无效。

第二十二条 竞选单位应当按照竞选文件的要求编制竞选申请文件,并对竞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竞选单位依据竞选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报送盖章密封的竞选申请文件一正五副,内容包括:

(一)竞选报价;

(二)企业信誉及业绩;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学历、职称、执业资格、从业年限、业绩等);

(五)服务、保密、优惠等方面承诺;

(六)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竞选单位应当在竞选文件要求提交竞选申请文件的时间内,将竞选申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竞选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二十六条 竞选申请文件的竞选有效期原则上确定为30日,从提交竞选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根据竞选需求,制定评审办法。评审因素包括竞选报价、企业信誉、企业业绩、实施方案、拟派项目机构、拟派项目机构人员职称和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合同处从自治区代建中心评标人员库内随机抽取5名人员组成评审组,负责代建项目竞选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根据竞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竞选申请文件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评审工作原则、评审保密、回避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合同处从自治区代建中心监督人员库内随机抽取1名监督人员,负责全过程监督评标人员抽取工作、竞选申请文件拆封和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审完成后形成书面竞选评审报告,推荐标明排序的中选候选单位1~3个。

第三十三条 竞选单位少于三个时,竞选活动继续进行;竞选单位只有一个时,其通过初步评审后可以直接推荐为中选候选单位。

第五章中选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合同处对竞选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无疑议的提请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确定中选单位。原则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单位为中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中选单位确定后,由自治区代建中心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选单位除不可抗力外,因自身原因放弃中选资格的,自治区代建中心可以按照竞选单位评审结果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单位为中选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中选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因自身原因拒签合同协议书造成损失的,中选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选单位确定后,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后报综合处备案存档。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合同处将竞选单位的参选范围、评选过程、选定结果等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综合处做好文件归档备案工作。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单位相互串通参加竞选活动:

(一)不同竞选单位的竞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竞选单位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选事宜;

(三)不同竞选单位的竞选报名资料、竞选申请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异常一致或者竞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四)不同竞选单位的竞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竞选单位的竞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其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串通参加竞选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如遇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疫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履行本办法竞选方式和程序,经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直接确定代建项目的服务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原《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竞选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代建项目采购竞选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