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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8-0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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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质〔2021〕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防范化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风险,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履职尽责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能力,细化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质量检查内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落实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从业人员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职责的,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三、强化危大工程管控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严格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持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强化深基坑、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和地铁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危大工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编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未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工程施工安全质量与房屋预售、招投标联动机制,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一是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顿,并暂停事故企业在本地区内招投标活动;二是发生安全事故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国有企业的,由监管事故项目的主管部门通报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五、推行信息化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广应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及自治区施工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系统,要把监管系统在本地区的全面运行作为今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六、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安全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对安全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坚持抓好安全质量“打非治违”工作,对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告知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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