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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8-0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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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质〔202114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年以来,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已累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2起,死亡22人,轻伤1人,特别是自7月18日以来已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5起,造成5人死亡,1人轻伤,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陡然严峻。现将近期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2021年7月18日14:50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二标段县委家属楼项目发生一起管沟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闫永,项目负责人:李志光)建设,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文,项目负责人:赵鹏斐)施工,内蒙古裕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喜瑞,项目总监:程丽霞)监理。在拆除地沟内采暖管道时,临边的地沟墙体坍塌、地沟盖板侧翻,导致一名工人死亡,一名轻伤。    

(二)2021年7月18日17:55时左右,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三环路燃气管道在建项目发生一起管沟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清,项目负责人:吴君)建设,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项目负责人:郭泽利)施工,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项目总监:张俊峰)监理。在小黑河镇姜家营村,三环路旁天然气管道管沟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造成一名施工人员

(三)2021年7月21日9:35时左右,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中鼎美墅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鄂温克旗中鼎天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渭军,项目负责人:戚军民)建设,呼伦贝尔市恒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明,项目负责人:刘文辉)施工,河南安合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新平,项目负责人:刘建全)专业分包,呼伦贝尔市宏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野,项目总监:郑学云)监理。在进行塔吊升节作业,河南安合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名工人从顶升平台一侧发生坠落,当场死亡。

(四)2021年7月27日17:00时左右,赤峰市林西县骨灰堂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林西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苏国新,项目负责人:刁建军)建设,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杰,项目负责人:王传仿)施工,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贠峰,项目总监:张恒永)监理。木工王某某拆除三层模板时,从外脚手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2021年8月3日16:03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改造及地下空间互联互通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英,项目负责人:郑军)建设,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喜,项目负责人:梁克斌)施工,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柏,项目负责人:曹斌)专业分包,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伟,项目总监:崔江)监理。在2#钻机作业区域内,打拔机在埋设护筒时,因护筒未夹紧,导致护筒掉落倾倒,砸伤一名工作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对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所发生的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究其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未能认真履行首要责任,近期接连发生的5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其中4起事故的建设单位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二是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三是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不落实或走形式,违章作业现象突出;四是事故项目主体责任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安保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整改,侥幸心理长期存在;五是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法宽松软,未能有效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内建质〔2021〕127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建质〔2021〕9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质量安全工作管理的通知》(内建质〔2021〕81号)等文件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本次通报的5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吸取这些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此为戒,重点针对因管沟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而造成重复发生的事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方案,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压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深入企业、深入项目、深入班组,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里,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刻反思思想认识是否到位,反思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反思管控是否到位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堵塞漏洞,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风险事故防控能力,严密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抓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特别是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工期安排合理,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持续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临时用电设施、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和设备安全状况,并加强危大工程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是否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紧盯问题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要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建筑工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准确识别现场安全风险,严格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

(三)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意见的通知》(内建质〔2020〕62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内建质〔2021132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施联合惩戒机制,严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罚款等处罚。同时,要坚决防止监管执法宽松软,对每起安全事故都不能轻易放过,坚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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