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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8-0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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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标〔2021〕148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

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权益,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预算定额的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2017)、《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2<01-12>-2017)、《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NM3-103<01-07>-2017)、《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工程预算定额》(DNM3-104<01-02>-2017)、《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01>-2018)、《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02>-2018)、《内蒙古自治区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6-201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DNM3-107<01-02>-2018)、《内蒙古自治区乳品工业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8-2018)等,定额人工费调增10%。

(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DYD15-801-2010)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DYD15-901-2010)在《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8381号)的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再调增10%,调增后调整系数为1.98。

(三)《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DYD15-10<01-03>-2013)在《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8〕381号)的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调增10%,调增后调整系数为1.21。

(四)以上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二、调整方法

(一)本次人工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发文之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发文之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规定。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