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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5-3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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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质〔202188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结合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并结合地区实际对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现有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模式、申请材料等进行及时调整优化,对有关工作表格或工作程序进行补充完善。要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技能,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如申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等)。

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一致。对于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新的管理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前,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二是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三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四是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五是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五、对于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主管部门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抄送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减少报审环节。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以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并按获得审查合格意见时的标准执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以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实施网上审批,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全部上传至监管信息平台,实施信息化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凡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高层民用建筑备案抽查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不应低于20%。

消防设计审查可以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专业设计院等)对图纸进行技术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工作。

九、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归档及时,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模板(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模板(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试行)》

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试行)》

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试行)》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试行)》

2021年5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