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内建可不予意字〔2021〕10号)送达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04-30 17:59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202162


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

内建可不予意字〔202110)送达公告


内蒙古奇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1214日向我厅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向我厅提交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梁擎宇等6已在该企业缴纳202012月的社会保险;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消防设施工程)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梁擎宇为“中国联通西北(呼和浩特)基地项目数据机房楼(A-1)及动力机房楼(C-1)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和“内蒙古太伟方恒广场BCDE座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等2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经依法核查,梁擎宇等6202012月未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中国联通西北(呼和浩特)基地项目数据机房楼(A-1)及动力机房楼(C-1)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和“内蒙古太伟方恒广场BCDE座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等2项工程业绩与实际项目情况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的相关规定,我厅拟不予许可你公司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通报批评,且你公司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我厅通过你公司提供的地址,向你公司邮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内建可不予意字〔202110)因他人签收且未收到送达回证,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公告期90日。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202143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