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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住建厅   发布日期:2017-06-1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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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建设〔2017279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更加有效实施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强化勘察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岩土工程勘察发包管理。建设单位在发包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前,应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岩土工程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项目规模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在岩土工程勘察发包时,建设单位要会同项目设计单位对勘察单位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并下达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任务书参考样本见附件1)

二、加强勘察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勘察企业应健全勘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切实加强对勘察纲要、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和勘察文件编制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新建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强化勘察纲要编制工作。勘察项目负责人在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充分了解拟建场地特点、工程性质等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写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能够有效的指导拟建项目的勘察工作。当发生场地变化和设计变更时,要及时进行纲要调整。勘察纲要及其变更按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由相关责任人签署(勘察纲要参考样本见附件2)。

四、实施岩土工程勘察外业现场影像记录,确保岩土工程勘察外业质量安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中的外业勘察方案进行外业工作,并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岩芯取样等勘察现场进行影像摄制,钻探、原位测试等主要影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外业影像报告编入勘察成果资料。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影像的留取负责监督检查,并对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应委派技术人员对勘察外业现场工作跟踪检查,并对勘察外业影像报告进行核查确认,确保勘察外业影像资料真实可靠(外业影像报告见附件3)。   

五、规范现场取样及试验管理。工程勘察单位应建立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岩土试样取样、保管、送样工作规程及标准,并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监督实施。每项岩土试样的取样、保管,由取样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时限在钻探现场完成并及时送到岩土试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试验,且保证试样不被扰动。勘察项目负责人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岩土试验机构(或实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样部门填写试验任务单,任务单上要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名。任务单必须与该工程土工试验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岩土试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试验操作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开土取样管理、试验记录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工试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交客观、公正、准确的试验检测报告。试验任务单、原始记录、试验成果表等应有相关人员签字、审核并按照试验项目分类建档、统一编号、互相衔接,所有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更改、调换或撤回。

六、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监督作用,强化勘察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勘察文件的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修改回复和审查合格书发放关。进一步规范勘察文件审查受理资料,勘察任务书、勘察纲要、外业影像报告、勘察成果报告等要作为勘察成果文件的组成内容,在勘察报告报审时一并提供,必要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可调取钻探原始记录,土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等进行核查。

七、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约谈诫勉制度,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现场钻孔数量、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以及劳务人员岗位培训等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勘察现场无管理人员、无勘察纲要、无岗位培训的“三无”现象,以及存在钻孔数量不够、钻孔深度不足、原位测试不做和编造原始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

八、此文件自2017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630日。

 

附件:1. 房屋建(构)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参考样本)

         3. 外业影像报告

 

201769

 

  抄送:全区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