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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要求补充的说明

来源:自治区住建厅   发布日期:2021-01-2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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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要求补充的说明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参考其他省市出台的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细则,现就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相关要求进行补充说明,请各申报单位参考

一、专职专业人员
    )职称类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的高级或中级工程师不能同时用于申报两项及以上检测资质,即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时应具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的高级或中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申请每一项专项检测资质时应具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的高级或中级工程师各不少于4人,申请多项资质时(含申请资质增项),上述职称类人员不能交叉重复使用

(二)注册类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含申请资质增项)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和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时,应当具备2名二级(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办法》所要求的二级(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能交叉重复使用。同时考虑到我区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紧缺的实际情况,同时申请(含资质增项)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和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时,在具备1名二级(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条件下,另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以以1名具备对应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的高级工程师代替,且具备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的高级或中级工程师总数满足前一款要求。

(三)除职称类和注册类以外的其他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申请多项资质(含申请资质增项)时,其他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对应多项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的条件下,可以交叉重复使用。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书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与从事检测业务相对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包括与检测业务相对应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能力认证证书和能力评估证书。检测机构在申请相关专项检测资质时,除应提交相关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承诺书外,还应提交与检测业务相对应的相关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岗位证书。其中申请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有效钢结构无损探伤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申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的,持有与检测业务相对应有效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要求。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的相应要求,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工作经历。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均需提供全部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和工作经历表(附件一),其中高级或中级工程师人员要求同时提交其相关专业和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

超过60周岁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检测、试验、取样等实操业务,可担任相应技术审核和管理岗位。
    二、检测机构申请分场所
    《办法》中无检测机构分场所事宜设定情形,在《办法》相应条款修订前,我厅暂不受理检测机构分场所申报材料。

三、原始记录批准人、审核人签字要求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的要求,报告审核人、批准人为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检测报告批准人必须经过授权,与计量认证证书内容一致。

四、检测机构资质必要条件补充说明

检测机构申请相应检测机构资质其检测试验能力应当能够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质量检测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检测机构申请房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至少满足《办法》附件一见证取样检测的前六项检测内容,申请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应满足全部八项检测内容。每项检测业务内容的检测参数应当满足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检测机构申请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均应满足《办法》附件一中对应检测业务的全部检测内容,申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的,应满足《办法》附件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业务内容中除“混凝土预制件结构性能”以外的全部检测内容,每项检测业务内容的检测参数应当满足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五、检测机构隶属关系

根据《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相应条款要求,检测单位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增加检测机构现场能力核验程序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进行对比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相关行政事项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基础上,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能力进行现场验证。

在《办法》对申请材料修订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申请材料要求执行。本通知未明确事宜,按照住建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