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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指标修订

来源:自治区住建厅   发布日期:2020-08-1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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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指标修订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一)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1.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2.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