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自建房整治办〔2022〕3号
各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区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屋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分步分类压茬推进,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三、工作重点
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二)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院、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三)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四)重点问题: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以及年久失修失管仍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四、工作任务
(一)精准排查,摸清整治底数。各盟市要组织对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全方位排查,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对初判存在隐患的,要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建立隐患房屋台账。
(二)立查立改,分类消除隐患。各盟市要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要依法依规处置。鉴定为A、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C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其中,对初判和复核评估中发现存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
(三)强化监管,严控增量风险。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改变自建房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改造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立即依法依规处置,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形成刚性约束。要规范房屋鉴定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实行评估、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机制,巩固行动成果。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建立全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归集排查整治数据,形成与空间地理信息相对应的数据库,实现房屋安全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提高监管效能。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逐级细化管理片区,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问题。坚持与群众共商共治共管,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困难,合理解决群众诉求。总结提炼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整治模式。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自治区和盟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百日行动。旗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责任人,建立“旗县(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居主办”的责任体系,坚持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街道)、村两委(社区)五级联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亲自研究历史欠账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督促,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动,各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督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盟市要在公布专家库和鉴定机构名库的基础上,统筹调配专家和鉴定机构力量,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支持各地做好排查整治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研判、评估、鉴定等关键性技术支撑工作。广泛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物业服务等专业力量,下沉一线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经盟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总整理,每月底前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6月底前要报送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后期不再新增)。各级安委办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通过帮扶指导、明察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深入一线核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通报批评。盟市、旗县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建立相应调度通报制度,推动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动身边群众积极参与自建房排查整治。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和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主动性、自觉性。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一经核实予以重奖。及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以案示警,让群众算清生命账、经济账、法律责任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百日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市 |
产权人使用人 |
身份证号 |
建设年代 |
当前房屋用途 |
结构类型 |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
安全鉴定等级(A、B、C、D级,未鉴定) |
整治措施 |
工作进展 |
备注 | |||||
旗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合法合规性 |
结构安全性 |
经营安全性 |
消防安全性 | ||||||||||
备注:1.统计范围: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2.当前房屋用途: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娱乐、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其他。3.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其他。